(一)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应明确债务分配顺序。需先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像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二)完成上述清偿后,接着清偿职工债权,涉及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补助、抚恤费用,还有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规定内应付的补偿金。
(三)清偿完职工债权后,偿还欠缴的除职工债权包含的社保费用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就按比例分配。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多次讨论通不过,由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