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以及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