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女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可先以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够,双方可协商如何清偿;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二)对于女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女方需用个人财产偿还,男方不用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