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集资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另一方要留意参与经营或共享收益的相关证据留存,如参与经营的工作记录、共享收益的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债务认定时证明属于共同债务。
(二)若集资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另一方要收集能证明自己未从中受益的证据,像资金流向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为非法集资方个人债务。
(三)夫妻双方日常应多沟通家庭财务状况,避免一方擅自进行非法集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