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若无法确认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可在起诉公司时同步起诉股东,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
(三)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公司债权人可核算未出资本息范围,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将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