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杜绝为诈骗犯提供资金账户,不随意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借给他人使用。
(二)不参与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避免协助进行这类转换操作。
(三)不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帮助转移犯罪资金,不利用自己的支付渠道为犯罪资金流转提供便利。
(四)不参与跨境转移犯罪资产的活动,不协助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
(五)不使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保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