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丈夫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支付水电费、孩子教育费等,即便妻子不知情,也应还款,因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又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妻子无需还款,像丈夫私自借款用于赌博等挥霍行为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判定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以此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