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征地补偿款没发够,可先找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可向其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该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对征地补偿情况有监管职责。
(三)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其在农村土地管理等方面有相应职能。
(四)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行政复议向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