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剩余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先计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比例,再确定补偿金额。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未还贷款是共同债务。法院分割时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等判归一方,取得方继续还贷并补偿另一方,补偿数额要综合购房款、已还贷款、房屋增值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