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归公司,不过因其影响股权价值,转让方可提高转让价格。
(二)若转让股权前公司股东会已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转让方有权要求按决议分配利润,该利润属转让方个人财产,转让股权不影响获取。
(三)若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未分配利润特别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此条表明转让方与受让方关于未分配利润的特别约定受法律认可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