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可转让性:先判断该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是否存在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若不存在则可转让。
(二)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务必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三)明确从权利归属:受让人通常可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四)应对债务人抗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受让人要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