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发现他人有上述洗钱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举报,以阻止洗钱犯罪行为的继续。
(二)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增强反洗钱意识,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工作,若发现可疑的洗钱交易行为,要及时上报。
(三)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避免随意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等,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