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如不可抗力、突发重大疾病等,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延期开庭,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等法院审查批准。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按撤诉处理,若不想撤诉,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等。委托时要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