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生活方面,可收集共同居住的证据,像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证明等,证明双方在同一住所共同起居,还可提供共同参与家务劳动的记录,如购买生活用品的票据等。
(二)经济状况方面,保留共同经济收支的凭证,如共同支付房租、水电的账单,共同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三)社交关系方面,收集能证明对外以夫妻名义交往的证据,例如朋友的证人证言、双方共同参加社交活动的照片等。
(四)生育和抚养情况方面,准备孩子的出生证明、共同抚养孩子的费用支出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