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抚养权后,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应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生活费,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这能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也考虑到父母负担能力。
(二)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生活费数额。这种方式能合理衡量支付能力。
(三)若支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可适当减少生活费;子女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要求增加。这体现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