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另一方仍想离婚,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再次申请离婚登记,重新走一遍冷静期等程序。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审理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