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支付令生效,被告未提书面异议,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可要求被告承担因支付令产生的费用。
(二)若被告在法定期间提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后续费用承担按诉讼结果定。原告胜诉,法院通常判被告承担含支付令费用在内的诉讼费用;原告败诉,费用一般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