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欠条真实性,若有被胁迫、伪造等情况,收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二)考量债务是否实际发生,仅有欠条无款项交付证据,可主张借贷关系未成立;若款项交付有问题,如金额与欠条不符、交付方式存疑等,提供相应证据。
(三)查看是否存在已还款情况,若有转账记录、收条等能证明部分或全部还款,及时提交。
(四)准备好答辩状,在法庭上清晰阐述自己观点和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