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收集证据,像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虽有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表明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二)庭审时详细说明借条出具背景和原因,例如受胁迫或为确认其他债务关系而写借条。
(三)要求原告提供款项交付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若原告无法提供有效交付凭证,法院不会仅依据借条认定借贷事实。
(四)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是否存在胁迫等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