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时,应向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若仅起诉债务人,可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将债务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起诉,也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