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份赠与未完成权利转移,除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直接撤销赠与。
(二)若股份赠与已完成权利转移,一旦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应留存好相关证据。
(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赠与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行使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