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子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保留好首付支付凭证、银行还款记录等证据,以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部分。离婚时,可要求首付方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若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并按揭,可收集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材料,证明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获得房子一方要对另一方补偿,未还清贷款也由其继续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