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会退还一半费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诉时,应留意后续费用退还进度,及时了解情况。
(二)若法院依职权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当事人可关注法院退费程序和时间,以便顺利拿到退款。
(三)若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费用,退还一半,当事人需考虑自身行为对费用的影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