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类似情况判断是否能主张质押善意取得,先看自身是否主观善意,即确实不知道出质人没有处分权。比如接受质押时出质人提供了看似合理的物品来源证明等,让自己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二)确认是否有合理对价。出质往往伴随着债务关系或其他合理的交换行为,要保证这种交换符合市场正常情况。
(三)检查是否已完成交付。只有当出质人实际把质押财产交给自己时,质权才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