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彩礼,可收集共同生活情况、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向法院主张。
(二)若不存在法定情形,如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销,无需退还彩礼,可保存彩礼使用的相关凭证作为证据。
(三)不管何种情况,都要做好应对准备,因为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彩礼数额、生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