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发现一方转移隐匿遗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遗产进一步损失,法院会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积极收集对方转移隐匿遗产的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凭证等。
(三)分割遗产时,法律规定法院可对转移隐匿遗产的一方判决少分或不分遗产。
(四)若遗产已分割完毕才发现转移隐匿情况,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时,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