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收集好股东滥用权利和自身利益受损的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将公司和该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担责。
(二)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债权人收集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的证据,起诉时把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股东担责。
(三)对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收集股东出资情况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将公司与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