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尝试协商,就孩子正常探视等权益进行沟通,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二)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有抚养权一方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
(三)若藏匿行为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或违反法院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对藏匿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四)若藏匿行为导致孩子生活环境明显恶化等严重后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