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己方车辆投保,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让保险公司先赔付,后续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
(二)未投保或不适用代位追偿,和对方协商赔偿,要求对方承担车辆维修、人身伤害医疗等事故损失。
(三)协商不成,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医疗凭证等证据,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四)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