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只要案件未宣判,一般不存在不能撤销立案的时间约束。
(二)若法院判断原告撤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有权利不准许撤诉。
(三)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再次起诉时要留意这个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