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参加庭审,明确表达不想离婚的坚决态度,避免法院缺席判决。
(二)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如日常恩爱的照片、聊天记录、共同旅游凭证等,还可让亲朋好友出庭作证。
(三)针对对方提出的法定离婚事由进行反驳,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该情况或未达到法律认定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若能证明感情未破裂,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