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等,一般由债务人负担,因为这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等权利,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采取代位权诉讼维护权益。
(二)若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那么相对人也需对行使代位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权人胜诉时,诉讼费用由相对人负担,并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代位权行使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同时,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相对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