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应诉,避免不应诉导致法院缺席判决而承担不利后果。
(二)庭审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对于违背常理之处,如借条未约定利息、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等,向法官说明并强调是赌债。
(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让法官从合理性、交易习惯等方面审查借贷关系,调查债权人资金来源、交易方式和双方关系。
(四)若有知晓是赌债的证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