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原因是管制限制自由,羁押剥夺自由,折抵比例二比一。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为拘役、有期徒刑与羁押在剥夺自由性质上一致。
(三)计算起始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之日起算。若有多次剥夺人身自由措施,按实际剥夺自由天数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