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农民发现征收后的土地闲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对建设用地进行监管和处置。
(二)若征收程序合法且农民已获合理补偿,土地权属变更后通常不能恢复土地使用权。
(三)如果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等情况,农民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