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避免影响案件处理进度,被取保候审人应在接到司法机关的传唤后,按要求准时到案,不要拖延或拒绝。
(二)到案后,如实、全面地回答司法机关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不得隐瞒或编造虚假内容。
(三)始终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包括未经批准不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变动及时报告等。
(四)等待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司法机关能及时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