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若胜诉方自愿承担则除外。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数额。对于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会依据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自负担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鉴定费、公告费等一般由申请方或导致该费用产生的一方承担。因当事人不正当诉讼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调解结案时,诉讼费用负担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