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于行政程序时,若对肇事逃逸认定有异议,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天内,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同时要在申请里说明理由并附上主要证据,之后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对认定事实、程序等展开审查,最后给出复核结论。
(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被告人可以在法庭审理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向法庭陈述自己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观点与依据,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若对一审判决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