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存在多份遗嘱时,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内容不相抵触各遗嘱可同时有效;遗嘱需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才有效,不符合则无效不参与效力判断。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若没有公证遗嘱,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若多份遗嘱内容不冲突,各遗嘱可并行有效并分别执行。同时,遗嘱要产生效力,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遗嘱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会参与效力判断。如果在遗嘱效力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