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分两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和六个月内有不同适用情形,撤销权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及时行使,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有相应监督和诉讼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若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是为防止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不当减少财产。而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撤销权需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及时行使,若债权人会议发现管理人未依法行使,可要求其行使,若管理人拒绝,债权人能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若您在破产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