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他人未经同意以丑化、污损或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如恶意修改照片、合成虚假视频丑化自己,可保留相关证据,要求对方停止侵害。
(二)若他人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像商家用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可先与侵权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若沟通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肖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