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在婚姻存续期的普通个人债务,负债方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无需担心被要求偿还。
(二)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另一方若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拒绝偿还。
(三)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另一方需共同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