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刑事案件证人出庭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在不同诉讼阶段,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承担,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承担。
(二)给予证人补助。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司法机关应给予补助,此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
(三)保障证人单位福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