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可延长至十五日。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的,能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普通程序中,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四)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同公诉案件;未被羁押的,应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