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害人履行金钱赔偿类协议时,要按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赔偿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支付,分期的需严格按各期时间和金额履行,支付后保留支付凭证。
(二)加害人履行非金钱类义务,赔礼道歉要真诚公开,提供劳务等要按协议要求的时间、质量完成。
(三)被害人在加害人履行协议后,按协议约定配合司法机关,如撤回控告、出具谅解书等。
(四)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司法机关反映,司法机关会根据情况对不履行的加害人重新考量量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