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想离婚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等。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但如果存在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要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
(三)对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感情破裂情形,应收集好相应证据,比如照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
(四)若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