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东在四种情况下需承担公司连带责任,分别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全部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要对该一人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需与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等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公司连带责任。若遇到与股东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专业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