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妻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有偿还义务。这种情况包含夫妻双方一起签名,或妻子一方欠债后丈夫进行了事后追认的债务;还有妻子一方在婚姻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欠的债务。
(二)若妻子以个人名义欠下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丈夫无偿还义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负的,丈夫就需要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