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书面证据,查看借款合同、借条里是否有指定收款账户的条款,同时保留含有指定收款账户内容的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书面指令。
(二)保留视听资料,电话沟通时可以录音,当面沟通可录像,确保内容体现指定转款事宜。
(三)获取证人证言,若借款时有第三方知晓指定转款情况,可请其出庭作证。
(四)准备款项用途证明,提供证据证明转入账户的款项实际用于借款人事务,间接证实指定转款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