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人在深圳且符合破产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关注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调查和分配情况。
(二)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后,对于未清偿部分债权,虽可能部分豁免债务人责任,但债权人要留意债务人是否有欺诈、恶意隐匿财产等行为,若发现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相关行为并追究其责任。
(三)若不在试点地区,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债务。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考察期。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收入、财产和支出情况,遵守消费限制规定,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决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免除未清偿债务。